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平顶山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0〕3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0-0002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0年平顶山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下达给你们。为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重点项目责任制的通知》(平文〔2005〕88号)要求,充分认识市重点项目建设对发展我市经济的重要作用,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千方百计落实项目资金,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要优先受理,在限期内完成有关手续。要主动深入基层,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强化项目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合同,依法强化对项目参建单位和供应商的管理,明确质量标准及保证年限,严格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合同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管,保证项目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
  三、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重点项目的项目单位、参建单位、材料供应商、质量监督单位要严格贯彻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按合理工期组织实施。
  四、全市利用国债资金和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按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的施工、监理队伍的确定以及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日程安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等必须提前报市政府项目办(市政府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备案;市政府项目办(市政府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以确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继续实行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将2010年市重点项目全部纳入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范围。市、县两级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办公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市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意见》(平政〔2009〕68号)等文件要求,抽调各组成单位专门人员集中办公。两级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3次,县(市、区)联席会议一般每月1日、10日、20日召开,并将项目审批情况分别于每月4日、14日、24日报市联审联批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一般每月5日、15日、25日召开。
  七、加强报告制度,实行半月报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项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重点项目的统计工作,并将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存在问题等情况,于每月的12日、26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市政府项目办。此外,项目单位将存在的外部环境问题和施工进度问题于每周五报送市政府项目办。
  附件:2010年平顶山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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